國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哪些人從事危險行業?
[政策法規]
???解決者:熱心網友
問 我(wo)是一(yi)名應屆畢業(ye)生,我(wo)想了解一(yi)下,國家法律規(gui)定用(yong)人(ren)單位不得安排(pai)哪些人(ren)從事危險行業(ye)?
答(da) 根據我的了解,依據《職業病防(fang)治(zhi)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下(xia)列(lie)特殊人群不得(de)安排從(cong)事接觸有毒害作(zuo)業:(1)未成年(nian)人,即(ji)年(nian)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2)孕期、哺(bu)乳期的女職工。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