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管理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本期“人社之窗”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工作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一、靈活就業人員的界定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和彈性工作等形式就業的人員。通常包括從事鐘點工、家庭服務等工作的人員;街道、社區組織的幫扶就業人員;在早市、夜市擺攤經營者;從事家庭手工業者;從事社區公益性勞動者;其他形式靈活就業人員。
二、補貼的對象
補貼對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經認定的下列人員:
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中的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以上(以下簡稱“4050”人員)的失業人員;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成員的“4050”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4050”失業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4050”失業人員;特困家庭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城鎮登記失業的成年后孤兒。
三、認定程序
就業困難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資格認定,實行按月申請、受理、審核和終止領取手續。
(一)個人申請
符合補貼對象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后,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本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自愿申請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資格。
(二)鎮(街道)審核
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接到申請后,要與民政、工商、殘聯、工會、社保等相關部門(單位)進行信息核對。符合就業援助補貼政策的將所需的證明材料掃描上傳,于當月24日前,將紙質材料報縣區勞動就業辦公室審核認定。
(三)縣區認定
縣區勞動就業辦公室接到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與民政、工商、殘聯、工會、社保等相關部門(單位)數據比對、復核工作。符合就業援助補貼政策的,返給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同時將審核數據通過系統上傳進行市級網絡備案。
四、補貼的申報、審核和發放程序
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定額補貼。補貼資金實行按季度申報、審核和發放。
(一)申報程序
經認定符合補貼對象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本季度社會保險繳費單據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領手續,填寫《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發放登記表》。
(二)補貼資金的審核和發放
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對就業困難人員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資金信息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錄入系統,于每季度次月的5日前將各項表格,報縣區勞動就業辦公室審核匯總。市、縣區勞動就業辦公室按照文件對申請和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數據比對。核實無誤后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上報縣區財政局,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將補貼資金發放到就業困難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五、補貼的標準和期限
標準: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項目和標準按照我市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的下限給予不超過60%比例的補貼。實行先繳后補、定額補貼。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養老保險一項給予補貼。
期限: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經批準初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自批準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的年齡為準)。
六、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退出就業困難人員范圍:
1.無相應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補繳社會保險費的;
2.與原單位簽訂社會保險協議繳費的;
3.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4.享受就業援助社保補貼、崗位補貼期滿的;
5.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的;
6.拒絕配合管理部門核查工作的;
7.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8.其他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退出就業困難人(ren)員(yuan)范圍(wei)的人(ren)員(yuan)應當及時到鎮(街道)人(ren)力資源社會(hui)保障(zhang)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推薦閱讀